【案情簡介】
吳某與陳某是朋友關系。2023年9月15日,陳某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吳某借款5000元,吳某通過微信轉賬向陳某支付了5000元借款,雙方約定三個月內還款。借款到期后,吳某多次向陳某催討,陳某均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2024年2月,吳某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償還借款。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委托冷水江市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遠紅調解工作室進行訴中調解。
【調查與處理】
受理案件后,調解員著手調查案情。因雙方為朋友關系,借款時并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調解員查看了吳某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和陳某的收款記錄,借款事實確認無疑,雙方也都對借款的事實和金額表示無異議。下一步調解員找到雙方分別解情況。吳某表示:“我和陳某是朋友關系,2023年9月,陳某找到我說他資金周轉困難,想問我借5000元。我想著大家都是朋友關系,能幫一下就幫一下,于是我通過微信轉賬給了陳某5000元。沒想到現在借款到期了,陳某以各種借口拖欠不還。”陳某表示:“當時我確實是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向吳某借了5000元。現在不是我不還,我覺得我應該只要還4000元,因為我給吳某小孩墊付了培訓費1000元,給吳某父親買酒以及其他人情往來,應該抵一部分借款,最多只還4000元。”通過查看微信轉賬記錄、向雙方了解情況等,調解員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雙方當事人是多年好友,調解員決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一方面耐心向陳某釋法明理,勸說其應當依法履行還款義務,另一方面,安撫穩定雙方情緒,勸說雙方珍惜多年友情,不應該為了金錢而破壞感情。聽完調解員的釋法明理后,吳某率先表示只要陳某在2月底能還款4000元,那他就不再繼續追究。陳某聽后表示同意,并向吳某道歉。雙方就此握手言和。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本案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但根據微信支付憑證和雙方陳述可以認定陳某借款事實成立,吳某依法應履行還款義務。本案中雙方涉及的其他資金往來,在雙方認可的前提下可抵扣借款,因此最終雙方確認還款金額為4000元。
【典型意義】
千金易得朋友難尋,朋友間借貸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本是相互信任的體現,但有時也會帶來法律上的風險。所謂“親兄弟明算賬”,建議大家不管關系多親密的人借款時都應當以書面方式約定還款日期及利息,同時,借款人也應以誠信為本,不要讓“失信”行為辜負了對方的信任。本案中,調解員采取講法和說理并重的方式,釋法析理、耐心疏導,從雙方的友情基礎上尋求調解的突破口,努力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統一。